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合同双方作为利益的互换方,不一定是相互熟悉且知根知底的人,只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同。当利益后给付的一方经营或资金出现问题,先给付的一方就会有所担心,此时,先给付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今天,本站就来带您了解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
一、不安抗辩权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
不安抗辩权不同于先履行抗辩权:一是前者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后者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并不要求他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二是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后者归后履行一方享有。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条)。
先行给付人拥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但该项权利是有前提条件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必须是后给付人丧失或很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并且先给付人要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的情况,不安抗辩权才能生效。并且,在后给付人提供了担保后,该合同应该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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