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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对第3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说明如下:即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因此受害人要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如110报警记录、对案发现场及身体伤害部位录影录像、就医病例、心理咨询记录、求助妇联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的接待记录,相关证人证言,施暴人威胁的语音,电话录音、短信、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等等。
  二、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议可进行起诉处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语音记录,发送的聊天记录等,这些都是有效的,受害者应当保留在为自己寻求帮助时作为有力证据。另外,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产生分歧的,可以申请起诉,法院会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及基本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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