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二)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三)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四)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五)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二、讨债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债权人讨债不仅要准备证据,还要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债权人在讨债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讨债的手段,要知道非法讨债不但不能帮您将债要回来,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出于保护您利益的角度考虑,建议您在遇到讨债纠纷时,最好能及时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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