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股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转给其他企业?

对于破产的公司或者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危及的公司此时都会背负巨大的债务,这还是搜涉及到债务债权的问题,尤其在需要将公司转让与其他公司时,股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会如何处理是一大问题,那么股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转给其他企业?
  股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转给其他企业?
  (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二)债务问题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股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转给其他企业?上面的介绍里了解到平破产企业的债务债权会有新的公司来解决,所以旧公司在债权债务问题上不允许有任何的隐瞒,必须按照实际的债务情况进行申报,然后新公司全权负责破产公司的一切事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取保候审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生活中犯了罪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当事人被判刑了,那么一定是要竭尽全力去取保的。甚至是请律师进行上诉争取判缓刑,那么这个过程所依据的法律是什......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多少钱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上任法人偷税漏税新法人要担责吗?
      上任法人偷税漏税新法人要担责吗?现法人没有责任的,如果偷税漏税发生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那对公司和前任法定代表人对会处罚,情节严重的,前任......


·后妈对继女有抚养义务吗
      后妈对继女有抚养义务吗?没有法定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自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办理离婚证的途径和费用
      办理离婚证的途径和费用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去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这种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经过......


·对于《劳动法》旷工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法》旷工如何处理?一、对于《劳动法》旷工如何处理?1、对于旷工问题那不是《劳动法》规所能量化规定的,那是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经理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经......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是什么?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是什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


·孩子双方抚养费怎么给?
      孩子双方抚养费怎么给?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月工资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的,抚养......


·撤诉可以上网查到吗
      有的可以,但是有些事情是不可能的,如果内容算得上是机密文件,即使公开了也会遮住重要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在如今的社会已经非常常见,那么,夫妻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