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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在离婚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证人可根据自己看到、听到实事求是的进行陈述。而在离婚诉讼案中的证人条件有哪些,什么人可以作为离婚诉讼案中的证人呢,下面我们就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您做详尽解答,希望您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诉讼的证人符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离婚诉讼时,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作为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作为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证人能够将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陈述。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的情况,不能作为证人。
  
  2、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3、法院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相关知识:
  
  根据中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为证人。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中也列举了离婚案件中的法定时效,哪些情况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有哪些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和解释。如果你还有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电话咨询本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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