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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听起来就知道,还有正常的程序。也就是说正常的程序经过简化以后得到的程序就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简化过程实际上就是讲普通程序中的一系列的繁琐过程通过简化结合,使得诉讼案件的整个过程的程序更为简便。法院起诉离婚简易程序也是如此。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局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或者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要简单的多,因此,实际上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即将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简化或者合并,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适用。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开始实施,该解释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起诉离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所以法院起诉离婚简易程序也相当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简易程序,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案件的简易程序对于离婚诉讼案件也适用。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还有其他的一些限制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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