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法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一、国际仲裁法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综观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与实践,对仲裁国际性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2)以国籍作为划分标准。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国籍是非内国国籍的,则为国籍仲裁。(3)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仲裁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连结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连结因素中的几个或一个不在内国的,都是国际仲裁。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法国可以说是采用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典型国家。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二、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常用的有效方法,但二者有本质区别:(1)就机构的性质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而审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院,则是国家司法机关。(2)就管辖权来源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则来自国家的强制力。(3)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的,而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争议,除极少数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原则上是必须公开进行的。(4)就当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5)就审级制度而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国际民事诉讼则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学术界颇有争议,有的认为它只具司法权性质(司法权说),有的认为它只具契约性质或自治性质(契约说或自治说),第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兼有上述两种性质。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为当前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中国1986年12月决定加入该公约。国际仲裁法主要是为国际仲裁而出台的,考虑到了国际仲裁的各个方面,让国际仲裁工作便于开展。国际仲裁法涉及到的内容是非常的全面的,您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深入了解,但是国际仲裁法是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因此您也无需担心公平公正的问题,只要按照法律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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