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更是处于核心地位。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按时缴纳社保而导致无法享受应有权益时,我们需要进行社保补缴。不同地区社保补缴的流程、金额会有所不同。近日有读者提问,苏州社保补缴基数5149是哪一档?下面是我们整理的有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公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对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予以调整,新调整的有关基数将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调整的具体社会保险基数分别为:一是市区企业2016年(2016年8月1日-2017年6月30日,下同)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与2015年度相比每月增加1354元,即每月调整为16800元,下限与2015年度相同,即每月仍为2678元,上限按年度内累计月平均计算。二是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一档为2678元、二档为3375元、三档为3832元、四档为4273元、五档为4832元、六档5149元、七档16800元。三是基于即将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6年度(7月1日起)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每月7252元执行。
  省定标准:月缴费工资下限涨到3089元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挂钩。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5446元执行,比度上涨了950元;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比度增加了190元。此外,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149元,比度增加了317元。
  南京等地: 职工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或将增加40元
  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让一些收入较低的职工感慨,下月起社保费扣得更多,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对此,省人社厅特别发了补充说明,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900元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50元确定。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规范管理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以南京为例,尽管统计部门尚未发布南京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但近年来,南京一直高于全省平均工资。那么按照省人社厅的通知,缴费工资下限有望采用2900元的标准。假设南京市人社局采用2900元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参保职工每月被扣掉的养老保险费最低或为2900元×8%(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232元,而根据南京度2400元的最低缴费基数,个人需承担192元,那么南京的参保职工每月养老保险或将增加缴费40元。
  提醒:缴费基数高低将影响“五险”待遇
  截至去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1968万人,全省企业缴费人员月人均缴费基数为2807元,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月人均缴费基数为1968元。要提醒的是,缴费基数高低将影响“五险”待遇。人社部门发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并不是标准基数,只有工资收入较低的参保职工是以下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一般情况下,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综上所述,苏州社保补缴基数5149是第六档,依法缴纳社保对于我们每一位职工都是至关重要的,补缴金额根据每年不同地区的要求会稍有改变。如果您对这方面问题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本站网的专业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你提供耐心细致的方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自己做生意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自己做生意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


·如果双方离婚房子可以过户给孩子吗?
      在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对于夫妻来说,是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可对于孩子来讲,将是家庭的分裂,离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抚养权和财产......


·交通肇事逃逸终生禁驾吗
      交通肇事逃逸终生禁驾吗?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由公安......


·夫妻结婚后什么算共同财产
      夫妻结婚后什么算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关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关政策是怎样的?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种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建(98)第032......


·工厂倒闭设备不够工资怎么办?
      工厂倒闭设备不够工资怎么办?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申请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申请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刑法》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


·继承房屋遗产税是多少?
      一、继承房屋遗产税是多少?目前我们国家并不存在继承房屋遗产税的征收。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


·暂予监外执行看察期有规定吗?
      暂予监外执行看察期有规定吗?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察期没有规定,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


·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是使用权日吗?
      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是使用权日吗?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是使用权日吗?土地登记时间并不一定是使用权日,土地使用权登记日是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一、《土地补偿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