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法》中的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是处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但针对特殊情况,也有多分和少分的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用的是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少分遗产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2、需要注意的是:
  (1)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3)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除了多分少分这种特殊情况,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而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我们也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跟黑名单结婚会怎么样
      失信黑名单不影响结婚登记,但是限制高消费,而且个人婚前债务需要由婚后共同财产的个人部分进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社会抚养2023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抚养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


·商业侵权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商业侵权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商业侵权的罪名有很多,比如,假冒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


·交通事故法院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大部分人能够想到的解决方式就是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一套比较严格的流程。那么交通事故法院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权代理也就是指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代为行使权利。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产生的法律效果其实不一定就是由被代理人承担,需要看被......


·同向刮擦的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同向刮擦的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一、同向刮擦的事故责任怎么划分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2、一方超越......


·偷税漏税逃税抗税骗税的区别是什么?
      偷税漏税逃税抗税骗税的区别是什么偷税漏税逃税抗税骗税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偷税:故意的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谁出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2、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


·南京妇幼探视时间有哪些规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重视儿童的身体素质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以此为自己的经营理念,承担着南京市儿童的保健工作。南京......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有什么程序
      说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其实就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也要在规定的范围进行操作才行。通常正规单位在解除合......


·
      一,离婚前转移财产视为婚姻破裂是否合理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