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针对高空坠物的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针对高空坠物的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险是指因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给予理赔的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样可以按照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这里所指的物体包括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天台及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样可以按照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也是负责赔偿的,但此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高空坠物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
  
  二、如何预防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这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4、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5、尽量走内街
  
  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6、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
  
  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7、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比如说自己可能和高空坠物的这种行为没有实际的关系,但从我国实行了高空坠物的规则原则以后,可能因为自己所属小区的某个别人的行为,自己也要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的赔偿。那购买了高空坠物的保险以后,赔偿就可以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破产清算费用谁来支付?
      破产清算费用谁来支付?每一家公司的经营都涉及都很多的债权债务,如果公司因为各种问题宣布破产的,成立的破产清算小组就需要对公司的一些费用进行......


·企业辞退员工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辞退员工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企业辞退员工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


·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
      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一、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有什么注意事项
      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有什么注意事项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1、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


·别人抢注了我的35类商标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别人抢注了我的35类商标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一般不会被判刑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


·宿松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公开?
      宿松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公开?宿松政府信息公开是宿松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宿松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各地的人民政......


·商标权的授予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商标权的授予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获得商标权的前提是商标所有人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商标,此后才能获得商标权。而商标权的取得有一定的条件,同时......


·怎样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在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获得金钱,会以拘禁的方式绑架他人,然后向其家人索要财物。而对于这种行为,很多人不知道该认定为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那么,......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及管理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及管理,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权益,因此,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方面,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对人们的生命......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用金额定罪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用金额定罪吗?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用金额定罪吗?不用,金额定罪一般是诈骗罪和盗窃罪等才适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时属于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