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租房高空坠物由谁承担责任?

对于没有能力支付房屋价款的责任主体,可以通过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暂时的获得房屋的适应权,若此时,此栋楼发生了高空坠物事件,租房高空坠物由谁承担责任?责任主体,需要根据受害者已经造成了的损害,来承担赔偿责任。一、租房高空坠物由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若房东可以证明自己对于该高空坠物无任何管理或是维护的责任,则可以不对受害方负担任何责任。但是房东不得对抗受害方的清偿请求,就是如果被砸的人向房东索取医疗费,房东仍需赔付,之后再向租客和小区物业进行追偿。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1、责任主体《民法典》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责任类型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3、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3)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导致侵害的发生,则由租户承担责任,若是由于房主的责任·,则由房主承担。但是,若任何一方都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则双方都需要承担责任。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继承老人房子怎么过户办理
      继承老人房子怎么过户办理一、继承老人房子怎么过户办理通常法定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


·行政处罚终止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终止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行政处罚终止”?您会感到纳闷。顾名思义,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决定,执行人根据情况是要按照处罚决定执行责任。一起......


·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2023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几年
      一、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几年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


·醉驾吹气标准是多少钱?
      醉驾吹气标准是多少钱界定的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付违约金吗?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付违约金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


·公司债券发行的价格一般高于其面值是怎样的
      公司债券发行的价格一般高于其面值是怎样的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价格一般高于其面值是怎样的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关系影响到债券的发行价格。当债券票面......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及使用,以下就南宁市国......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如何收集证据
      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


·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一、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必须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遗嘱公证房地产登记在哪里进行?
      遗嘱公证房地产登记在哪里进行?遗嘱公证中房地产登记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到具体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应当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主,在遗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