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在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纠纷之后,若不能就赔偿等事宜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则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由时效规定的,具体来说,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
  
  一、一审期间
  
  第一、诉讼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5条)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第二、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民诉》第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第100条)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第108条)
  
  (4)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规定》第23条)
  
  第三、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第四、公告送达
  
  (1)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第92条)
  
  (2)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第267条)
  
  第五、答辩期
  
  (1)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民诉》第125条),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第268条)
  
  第六、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民诉》第127条。
  
  合议庭人员通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民诉》第128条)
  
  第七、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第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1、2条,《简易程序》第22条)
  
  第八、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第九、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第十、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15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第十一、法院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民诉》第131条)
  
  第十二、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第十三、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第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第十四、申请证人出庭
  
  (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第54条)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第12条)
  
  第十五、申请调查取证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第19条)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
  
  第十六、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第25、26、27条)
  
  第十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若民事主体依旧没有提出追诉请求,则可以认为之前的司法判决已经发生了司法效力,此后,若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推翻之前的裁决,即使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受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遇到了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
      遇到了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一、遇到了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当事人遇到欠钱不还时可以考虑请求支付令或者起诉两种方法。请求支付令是最方便有效的处......


·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有哪些?一、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有哪些?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有事由不同、时限不同、承担的法律......


·单位犯罪案件侦查程序有哪些?
      单位犯罪案件侦查程序有哪些?单位犯罪案件侦查程序主要包括管辖、庭前审查、诉讼代表人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权利、补充起诉、涉案财物......


·一、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
      一、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


·2023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3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


·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一、分居两地怎么办离婚手续?
      一、分居两地怎么办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你知道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写出来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也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辞退员工需要补偿哪些?
      辞退员工需要补偿哪些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


·在我国哪些人可以用法律援助?
      在我国哪些人可以用法律援助?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1、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


·2023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国家赔偿是指当有人遭遇冤假错案而受到经济或身体损害时可以申请的一项赔偿,有人就会问如果遭受了精神损失国家会赔偿吗?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