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高空坠物由谁处理?
高空坠物事件,在日常生活是较为经常发生的,此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会导致其他的民事主体的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较大的侵害,这是由于高空物体,故而距离地面较远,其达到地面的速度较大,故而造成的危害是比较大的。根据规定,发生
高空坠物由谁处理
?
一、发生高空坠物由谁处理?
由人民法院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审理。
二、高空坠物伤了人由谁来赔偿?
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但在济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后,当地公安部门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显然是在逃避义务,就连公民自杀死亡如果存在疑点都要警发介入调查,何况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种做法在社会上影响恶劣。当然在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均介入调查。深圳警方采取了核查及现场勘查、询问疑犯、等取证措施,并做了侦查实验,但仍旧不能确定玻璃是从谁家扔出的。这是否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没有责任了呢?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连走在马路上都会受到人身危险,公民安全感何在?连待在家中(高层居户)都要被索赔,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会不是看经过,而要看结果,像高空坠物伤人,公安部门无法查明加害人时,政府则要买单!《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个年头,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与支配套的《解释》(规定)等司法解释。客观地讲,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是在谨慎地发展。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现行法律体制详细地规定了赔偿机关、赔偿秩序、赔偿范围等。笔者认为可以在赔偿范围的八条中增加一条关于高空坠物伤人经公安机关侦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条款,由受害人向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提起国赔偿,其赔偿秩序适用该法及其司法解释。但是由于高空坠物案件的赔偿主体是整懂楼的业主,故而涉及的范围面较大,所以一般会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按照规定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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