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关于立案标准

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即使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对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前提去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也应当立案侦查。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一般应当予以刑事拘留,并视情延长至七日。对其有不适合羁押情形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再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犯罪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h的两轮车辆)。
  
  对于各类超标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未依据,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提起公诉的“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经酒精呼气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现场呼气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量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非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犯罪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协调沟通,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是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联合制定的,自该法颁发以来,浙江省的醉驾事件有所减少,由此可以看出,这是适合当地实行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在执法时,也必须参考此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若造成他人权益受到侵害,该民事主体是可以请求得到赔偿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合同诈骗罪怎么处罚,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而且近年来,合同诈骗犯罪猖獗,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刑标准多少年?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刑标准多少年?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


·怎么样才能自动判离婚?
      怎么样才能自动判离婚?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婚姻关系。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记录几年可以消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记录几年可以消除?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记录几年可以消除?吸毒不是犯罪,不会留下案底,但吸毒记录以及相......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


·根据民法规定属于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根据民法规定属于特别法人的有哪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


·不动产约定担保可以吗?
      一、不动产约定担保可以吗?不动产约定担保可以,但是需要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


·酒驾罚款不交有期限吗
      酒驾罚款不交有期限吗一、酒驾罚款不交有期限吗酒驾罚款不交是有15天的期限的,在十五天之后会按照千分之三的罚款金额为每天的滞纳金,在滞纳金达......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


·构成走私假币罪处罚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的监督和检查,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属于走私假币的行为,不......


·公路照明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怎么写 现如今,公路在进行修建
      公路照明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怎么写现如今,公路在进行修建的时候,一般都会修建路灯或者其他的照明设施。您晚上走在公路上,也是灯火通明的,可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