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二、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 ,男女双方离婚后,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对于离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离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截至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照原定计划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就可以与对方协商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支付,若协商不嫩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包括哪些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包括哪些当今社会,生活比较富裕,家家户户都已经有车或者有了更好的交通工具,但是空气质量就会下降,包括一些外界因素,所以......


·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
      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一、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有几点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有几点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一)适用条件1、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


·股东会权利与董事会权利谁的大?
      股东会权利与董事会权利谁的大?股东大会权利大。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


·房贷拒批可以退房吗
      一般是不退房的。对于贷款批不下来的情况一般开发商会让当事人选择其他银行再次进行贷款办理,然后考虑当事人贷款不审批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支付能......


·妻子继承已故丈夫房产需要交钱吗?
      妻子继承已故丈夫房产需要交钱吗?丈夫过世,妻子合法继承其名下所有房产的,不需要交遗产税,也不需要缴纳契税。在我国,没有要求缴纳遗产税的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应提供哪些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应提供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


·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需要多久?
      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需要多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


·遗嘱继和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规定是什么?
      遗嘱继和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规定是什么?遗嘱继和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规定是两者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的情况之下都是有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


·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拆迁纠纷如何处理?一、拆迁纠纷如何处理?通过立法和体制途径(一)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收权的现象。(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