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女性职工来说,在工作时面临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孕期的到来,怀孕对于工作的影响可以说是相当大的,虽然现在的《劳动法》对于女性职工在孕期的规定,但还是仍存在一些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今天我们主要给您介绍一下关于职工在哺乳期的问题,整理一些关于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规定的资料。
  一、哺乳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例,您虽然在产假期满后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您还处于孩子的哺乳期内,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也是不能与您解除合同的。单位即使不想与您再续签合同,也应当维持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期结束。但是,哺乳期到了后,需要看合同是第几次签订,如果是第一次,公司有权不续签,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第二次签订到期,则有权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签,则有权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
  二、相关《劳动法》规定
  哺乳期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依法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当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情形结束时终止,没有任何的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当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情形结束时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上这些资料就是关于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的一些规定,除了介绍了相关《劳动法》的法律规定外,还介绍了一些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虽然怀孕是女性职工不可避免的,但是关于在此期间的权益保障却是广大小伙伴们可以争取的,如果有遇到类似事件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上面这些资料来解决,也希望您都可以保障好自身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刑事申请抗诉书再审是什么
      刑事申请抗诉书再审是什么抗诉的程序(一)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房子被二房东转租怎么办?
      房子被二房东转租怎么办?一、房子被二房东转租怎么办?1、如果是指承租人将(租赁人)的房子转租,若承租人未经过的同意,在六个月内提出,可以解除......


·学生打架受伤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对于学生打架斗殴来说,身为学校以及教师,也会也是有一定的教育责任,那么对于家长来说,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学生打架受伤责任划分是怎样的?根据相......


·故意挑事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故意挑事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一、故意挑事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故意挑事无理取闹被认定为是寻衅滋事罪后受到的处罚一般是有期徒刑......


·民事纠纷起诉要到哪个法院起诉?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


·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该怎么办
      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该怎么办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带上工伤认定书、个人身份证、行政复议申请到上一级劳动部门或者主管该劳动部门的政府法制办提出。......


·交通事故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吗?
      交通事故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吗交通事故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交通事故纠纷责任确认是按照过错程度等因素......


·房地产开发商五证是房地产公司对土地使用、开发及交易的凭证,谨
      房地产开发商五证是房地产公司对土地使用、开发及交易的凭证,谨慎的购房者在购房之前一般会要求查看房地产公司的“安全许可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开......


·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
      一、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


·小区物业费具体包括哪些
      对于业主来说,物业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也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通常这个物业费是由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收取的,当然也是按照业主房屋面......


·员工入股就是合作人吗?
      员工入股就是合作人吗?有时候,企业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会邀请有突出贡献员工入股。对于员工来讲,入股就是合作人吗?入股和合伙又有哪些区别?员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