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婚后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一、在结婚后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2)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4)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二、个人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后婚前财产也不能转为共同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旧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冲突时,旧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自然失效了,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综上所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男女领取结婚证的时间点来划分,可以将夫妻财产分割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多数情况下夫妻结婚之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往往都是按照共同财产对待处理。不过若是一方的特有财产,若上文中提到的几种财产,虽然是在结婚之后取得,但也不得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办理注册商标续展去哪里办理
      商标续展去哪里办理不管是什么样的商标,若是需要办理续展手续,则一般都是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提出申请的。当然,在实际办理商标续展的时候,......


·医疗期满后调岗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医疗期满后调岗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一、医疗期满后调岗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需要支付赔偿,调岗不属于合法辞退员工的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


·越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越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媒体会议传达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1、从其规......


·交通事故死亡配偶有赔偿吗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汽车越来越普及。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越来越大,损害后果也十分惊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通常会涉及赔偿问题,甚至引发交通......


·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工期延误该如何办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


·怎么对民事债务纠纷的利息计算
      怎么对民事债务纠纷的利息计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欠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工伤死亡公司要赔钱吗?
      工伤死亡公司必须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法律上协议离婚抚养费有效吗?
      法律上协议离婚抚养费有效吗协议离婚商议的抚养费是需要看抚养方对于孩子是否有能力单方面抚养,否则不合理的要求是无效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表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表决规定是什么?一个公司的发展取决于很多的因素,需要一个具有决策性强的领导人物,同时也需要员工的不懈努力,而一个公司的发展......


·分居怎么证明,需要哪些证据
      夫妻一方以分居为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分居事实。那么您知道分居该如何来证明吗?而证据夫妻分居又需要哪些证据......


·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5)其他理由。2、提起时间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