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二、合同撤销权之诉的讼时效相关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五)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面所介绍的内容,我们明确使用这些法律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我们在履行合同内容,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的请求,最后行使变更全的期限应当从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变更事由之日起计算。上面我们为您简单地介绍了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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