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定残后死亡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

定残后死亡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这就要看此案件所发展的情形;如果死亡前未结案,就按死亡比照赔偿了。如果已经结案,按原来约定的残疾赔偿金照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取的是定型化计算法,将残疾赔偿金视同劳动能力的减少,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即为损害,不管受害人受害前是否有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劳动能力的减少,残疾赔偿金等于固定的赔偿标准乘以规定的年限,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都应当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二、残疾赔偿金的发展过程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规定了一个应当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原则,没有规定具体计算的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对此也仅作简要地规定。3、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即“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对住院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5、《国家赔偿法》中是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对残疾受害人劳动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而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进行赔偿。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对因受人身损害残疾的受害人的赔偿,不再沿用“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称谓,而是称之为“残疾赔偿金”。注:这一称谓更为准确,更能体现对残疾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性质所在。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正是对残疾受害人这部分损失的赔偿,称之为残疾赔偿金是比较恰当的,也能使残疾受害人的损害获得比较合理的填补,弥补其因身体残疾所受到的损失。而称之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则体现不出来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让人感到是一种补助,而且在计算上以居民平均生活费为计算标准,无法起到填补残疾受害人损害的功能。综合上面所说的,残疾赔偿金一般是针对于伤残的人士而给的费用,但对于这笔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定残的时候就死亡了,那么一般在主张此赔偿金的时候就要看案件的发展情形,只要没有结案那么该赔偿给当事人的费用就全部的给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商标侵权基层法院管辖权有吗?
      商标侵权基层法院管辖权有吗?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


·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
      在我国的当今社会中,案件的受理有时需要一些相对的辩证和相对的判断才能够进行调查。这类判断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都有很大的帮助。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023年具有法律效应的借条如何写
      具有法律效应的借条如何写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


·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自己如何立遗嘱才有效遗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
      自己如何立遗嘱才有效遗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劳动者如果由于各种情况可能会丧失工作的能力或者影
      劳动者如果由于各种情况可能会丧失工作的能力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进度,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劳动者就可以申请一些福利和补贴,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那......


·衡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衡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衡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衡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事业编制人员醉酒驾驶开除公职吗
      事业编制人员醉酒驾驶开除公职吗?人们饮酒乃至醉酒后驾车的话,很容易因为反应变慢而引发交通事故。近年来,我国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一直很大,特别是在......


·房屋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房屋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


·未婚生子的情况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
      未婚生子的情况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由于未婚生子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所以当孩子的父母给孩子进行户籍登记时,需要交纳一定的社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