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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规定是怎么样的?

对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规定是怎么样的?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对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为三十日,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即最长期限为六十日。《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提起诉讼最长的起诉期限为五年,而本案不属于该规定的情形可以排除。在本案中,谭某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而被告在接到报警申请后虽然受理登记,但未在最长办结案件的期限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当然就更谈不上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而《解释》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解释》第三十九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类的起诉期限,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作为类的规定,可按比照类推的原理,适用《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已经成为了现在公权力机关的一个标签,才人们的印象里面,似乎政府官员就是这样的形象,现实中如果有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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