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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申请放弃财产怎么办理?

夫妻一方申请放弃财产怎么办理?
  
  一、夫妻一方申请放弃财产怎么办理?
  
  可以通过协议来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夫或妻一方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甚具体明确,也因相互交叉的法律规定不相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间对这种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相统一。笔者对此谈点粗浅看法,只作抛砖引玉,与同仁商榷研讨。目的在于统一执法观念,统一执法标准,在于完善发展法律。因为权利是动态的,权利是发展的,与之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利观念应当是相互适应的。最终达到以权利的发展观来平衡公民的客观权益。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是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所以一方放弃财产而另一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并进行财产分割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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