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何证明公司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如何证明公司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一、如何证明公司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证明公司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要是看现金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或者往来账目上是否有股东或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大额欠款,如果有的话就需要尽可能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取证角度一般先从公司工商登记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入手逐步扩展到期财务账目。由于主张人不能持有财务账目资料,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该财务账目资料。
  
  
  (一)证明违法主体情况的证据:
  
  (1)、股东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姓名、住址、年龄、职业等;
  
  (2)、发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等;
  
  (二)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收集:
  
  (1)、领取营业执照前的出资情况。包括:实物过户情况、现金入帐情况等。应当证实出资属实,如出资不实则属于虚假、虚报出资问题。
  
  (2)、领取营业执照后抽逃出资的情况:现金转账情况、实物再过户情况等;这部分是核心证据,要注意区分对外投资、借款、应收款等与抽逃的界线;
  
  (三)情节轻重的证据:这个证据一是用于衡量处罚轻重的依据,二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重处,并移交司法部门: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主观方面的证据:当事人抽逃注册资本的目的、动机;
  
  (五)证明危害后果的证据:如果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已涉嫌犯罪;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
  
  (1)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2)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二是采取隐匿方法把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友等自己人能够控制的领域,使公司失去对该笔资金或该项财产的控制,从而最终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总额。三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或向其它企业拆借资金当作自己的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归还他人。四是退股。
  
  注: 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应当等于或低于所出资的数额。如行为人所抽逃的资金大于实际出资额,则大于部分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综上所述,公司中有一些经济权力的人将公司内部公共的资金抽出去用到别的方面,或者股东自己原本说好要出资的部分后来被自己抽走就是对公司经营的一种危害,如果一旦发现就可以由其他的股东提出请求加以处罚甚至会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进行追责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合同生效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我们都知道有很多赔偿项目,其中包括医疗费等等,另外还有误工费也是需要赔偿的,但是赔偿误工费的标准和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是很多人......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


·沁阳醉驾人员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
      沁阳醉驾人员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


·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是什么?1、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目前仅能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募集资金用途不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一般用于......


·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什么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
      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进行一个整体的了解,庭前”如果是指起诉后到开庭前,如果是原告方律师,准备好起诉......


·绑架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吗?
      绑架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吗结合具体犯罪事实认定,从刑罚设定看,绑架罪要重于抢劫罪。另外,绑架罪第二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


·如何自己立遗嘱并且有效
      如何自己立遗嘱并且有效遗嘱按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对生产财产进行处理的承诺。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


·物证司法鉴定有内容有哪些?
      一、物证司法鉴定有内容有哪些?1、法医鉴定: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尸体、尸骨以及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法医鉴定可以解决死亡原因、操作性质、致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