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不予进行工伤认定,与不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不是一回事。受伤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单位工会组织,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若是发现并不符合规定条件,那最终就是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但要是受理了申请,发现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那最终做出的就是不属于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由此可见,二者是完全不一样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离婚女的索要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女的索要赔偿的条件是什么一、离婚女的索要赔偿的条件是什么?(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


·离婚房子能不能给孩子?
      在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因为婚后生活不和谐,双方性格差别大,最后会选择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申请离婚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分割,不能独......


·不履行离婚协议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不履行离婚协议起诉程序是怎样的?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若是想要起诉需要遵守拟定离婚协议书→法院受理离婚请求→调解→开庭审理→宣判的程序。最高人民......


·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怎么办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每种情况的解除程序有所不同。协商解除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劳动......


·吸毒要判多久,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言,吸毒单从行为来看,并不是我们《刑法》中所规定的罪名,但是,如果当吸毒行为掺杂了其他因素,就可以能构成刑事犯罪......


·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需要什么材料?一、申请自住型商品房需要的材料明细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申请核验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必须为二代身份证)、......


·现行刑法对变造企业债券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变造企业债券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现行刑法对变造企业债券罪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


·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
      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二、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


·终止探望权的要素有哪些内容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现今离婚或再婚的家庭并不少见。众所周知的是夫妻之间如果有小孩,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其中一方,而......


·一、交通事故赔偿证明具体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证明具体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


·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