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主体是什么,相关内容有哪些
拆迁 补偿
公共利益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张和小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使得原本集中于城市中的房屋拆迁问题逐步向市郊、工业区周边、休闲、旅游、风景区及交通道路周边的农村拓展。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农民房屋拆迁方面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有力保障。二、明确区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可以说,农村中土地除部分为国家所有外,主要归集体所有。而房屋归农民自己所有,属于农民私人财产。此外,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三、拆迁法律关系分析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涉及多方的利益,参与主体除了拆迁人、被拆迁人,还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等。如果被拆迁房屋已经租赁,还涉及到房屋的承租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例如,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规定: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拆迁人仅限于单位,而不能是个人。如此规定在于保障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能力,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此外,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大量的行政行为,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有关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决等等,在此不一一展开论述。综上,在拆迁行为当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严格将拆迁行为与拆迁发生的原因——国家征地行为区分开来。同时,拆迁行为伴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诸多行政行为,应将之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相区分。综上所述,关于征地拆迁主体这个问题,很多人经常会把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混淆,但是实际上两者是有很多的区别的,征地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他们之间也经常引发矛盾,我们在拆迁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进行,减少矛盾的发生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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