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什么情况下离婚需要赔偿金

什么情况下离婚需要赔偿金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其实并不是一回事。自然,一方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向另一方提出,需要满足的条件、情形也是不同。其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是一方在婚内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换言之,如果一方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是法定的过错,那么就算因此导致夫妻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也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在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一辆车超速行驶,另一辆闯红灯,结果两辆车共同引发了交通事故,因为双方对造成的损失都有责任,所以会导致难以认定,进......


·职业年金怎么领取
      主要是现在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是越来越快了,很多的私人企业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以及留住得力的员工增加了很多的员工的福利待遇的,最......


·我国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利益规定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利益规定有哪些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


·婚前财产加女方名字有效吗
      婚前财产加女方名字有效吗一、婚前财产加女方名字有效吗?婚前财产加女方名字的行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贩毒判了死缓还能出来吗
      贩毒判了死缓还能出来吗一、贩毒判了死缓还能出来吗?因贩毒被判死缓还是有可能出来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股权转让是否交印花税
      股权转让是否交印花税一、股权转让是否交印花税目前,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1、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


·刑诉法中证人作证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各种证据分析案情,并最终做出判决。而刑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等,每种证据的效力不同,证人证言可以......


·破产清算还能出货吗
      破产清算还能出货吗一、破产清算还能出货吗(1)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出货等生产经营活动。但经......


·劳动者工伤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者工伤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大体需要经过以下几程序:(一)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


·一般执行不能多少时间可以申请司法拘留?
      一般执行不能多少时间可以申请司法拘留?不能多少时间申请司法拘留还没有具体的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


·男方提出离婚孩子属于谁?
      男方提出离婚孩子属于谁?谁先提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是没有影响的。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法官首先要考量的是孩子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