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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的相关规定

工行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的相关规定众所周知,并购贷款是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在并购活动中用于支付股权对价款项的贷款。并购贷款的申请条件和适用范围在《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各行对于并购贷款也有各自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工行关于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下面就让的我们和您一起来看看吧。
   工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 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 理指引》(银监发[2008]84 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 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 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 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 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 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 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 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 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 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 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 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 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 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 信用等级在 AA-级(含)以上;
  (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 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 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 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 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 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 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 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 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 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
  通过上面的工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知道:工行规定并购贷款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途径以及短期投资等活动,对于这一点您都清楚了吗?由于并购活动的复杂性和法律财务问题上的专业性,关于并购贷款的申请和运用的更多问题,建议您通过向咨询获得更多专业、准确的法律建议,避免走入法律误区而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想了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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