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院能不能判监外执行?

法院能不能判监外执行?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二、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有关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和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法院在对监外执行进行适用时,应当首先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需要通过司法审理的方式进行司法判决,并在监狱内服刑处理,但存在立功的可以减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一般而言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就是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了。可是万一法定的继承人没有在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老人的话可以有继承权......


·函关于逾期违约金具体是什么
      函关于逾期违约金具体是什么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


·罗平阿岗戈维村征收土地是否有补偿?
      罗平阿岗戈维村征收土地是否有补偿?一、政罗平阿岗戈维村征收土地是否有补偿?政罗平阿岗戈维村征收土地是有补偿,自2013年1月1日之后,发布了《征......


·什么情况检察院会起诉?
      什么情况检察院会起诉?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进行起诉;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


·如果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有不少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之间自己想要离婚了,但对方此时却不同意。由于很多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因此拿到这样的问题也不......


·一、劳动法中N加一补偿指的是什么?
      一、劳动法中N加一补偿指的是什么是《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1、N+1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


·强奸罪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强奸罪的判断标准有哪些?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条件是什么?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


·是否上海上班都有高温费吗
      我国根据各地区在炎热的条件下,规定企业必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气候因素,所以也会有不同的高温补贴标准,而且高温补......


·未成年孩子可以拥有房产吗
      未成年孩子可以拥有房产吗可以的,未成年人有房产拥有权。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一般来讲,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当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