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非法占有林地罪辩护胜算大吗?

在我国非法占有林地罪辩护胜算大吗?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二、非法占用林地的基本内容1、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2、如何界定林地(1)首先,林地是指一切长有树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时也包括完全无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现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内。(2)其次,林地的郁闭度一般要求达到10%以上,如果属于零星种植或者树木的郁闭度小于10%,则不是林地。如果其间种植的是农作物,应认定为耕地,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林地。3、如何界定非法使用林地行为(1)首先,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2)其次,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在我国是严禁非法占用林地的,如果一旦发现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对于公共资源,很多人都处于漠视的态度,有时候一个人无所谓,如果所有的人都这样的话,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相关部门将会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怎么处理医患纠纷
      怎么处理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近年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所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在我国起诉离婚开庭原告可以撤诉吗?
      在我国起诉离婚开庭原告可以撤诉吗?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


·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


·劳动合同范本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范本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


·异地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离婚都是有相关的程序,当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程序是最简单的,但是有些夫妻不再居住地办理离婚,那么异地离婚程序是怎么......


·无证驾驶撞车会判刑吗
      无证驾驶撞车是否会判刑要看事故的责任认定,只要机动车在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除有民事赔偿外,还将负刑事责任。首先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


·如何理解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如何理解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在现代,人们在接触到企业的时候就常会见到或听说到:法人、法定代表人。人们常将他们相提并论,但他们的法律意义......


·非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什么?
      非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什么?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融资都是需要进行的理财行为。在公司资金短缺时,公司需要通过融资到市场上筹措资金,在......


·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范围如何划分?
      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范围如何划分?在当今社会中,许多人都会遇到关于人身损害的问题,此时如果选择法律手段来解决相关问题,可以规避许多纠纷和不......


·离婚协议书财产如何留给子女的应该怎么写离婚分割的
      离婚协议书财产如何留给子女的应该怎么写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平均分配,即一人一半,留给子女,视为赠与;见:离婚协议男方:,年......


·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应该如何作证?
      刑事诉讼中要求,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有作证的义务的。而此时作证的人,我们一般称之为证人,其所作的证供为证言。实践中,证人的范围有所限制,那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