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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12天又加时间是否合理

刑事拘留12天又加时间是否合理
  
  一、刑事拘留12天又加时间是否合理?
  
  刑事拘留12天又加时间是合理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30天,即最长时间是37天。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没有哪一条法律制度规定刑拘的时间最
  
  三、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批捕需要满足公安机关已经侦查获得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理论上公安机关每一次决定延长刑拘时间的情况下,都应该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了的话,因为同一件事情被行政拘留了12天,随后公安机关又无缘无故的延长时间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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