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财产遗嘱指定继承人是否有效?

一、财产遗嘱指定继承人是否有效?财产遗嘱指定继承人是有效的,但是必须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表示,如果是在他人的胁迫之下所表示的意思的话,那么此时这样的一种指定继承人就是不合法的,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是可以在遗嘱内部来进行一个遗嘱执行人指定的。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条文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见,如果是订立的遗嘱,那么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分配自己的财产。但要是订立遗赠的话,则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或者国家、集体。二、多份遗嘱哪份遗嘱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在其死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处分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各份遗嘱的效力,则遗产将无法得到处理。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在当代社会如果要想自己的遗嘱发生相关的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就需要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而且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口头遗嘱的话,应当要有两个以上的没有关系的人来进行现场方面的见证,这样的话是可以指定继承人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化工厂排放油烟和噪音,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请求赔偿的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


·开设赌场看守所可以拘留多久?
      开设赌场看守所可以拘留多久?一、开设赌场看守所可以拘留多久?开设赌场看守所可以拘留3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一、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


·没有户口本可以领结婚证吗?
      没有户口本可以领结婚证吗没有户口本不可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


·有怎样的情况法院才会一次判可以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
      有怎样的情况法院才会一次判可以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


·对于强奸罪的内容如何规定的?
      对于强奸罪的内容如何规定的?一、对于强奸罪的内容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


·职务发明创造未实施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
      职务发明创造未实施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职务发明创造未实施公司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


·已经注册的商标算著作权吗?
      已经注册的商标算著作权吗?商标并不算著作权,两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以下是两者的特性区别:1、著作权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


·摩托车被扣了怎么取车?
      摩托车被扣了怎么取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


·综合保险工伤待遇是怎么样的?
      综合保险工伤待遇是怎么样的?综合保险工伤待遇是一切损失的80%比例来进行缴纳,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


·涉外收养程序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涉外收养程序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一、什么是涉外收养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