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探视权不管孩子的意见可以吗?

探视权不管孩子的意见可以吗?现代人在婚姻关系中更注重感情满足、更注重个性化。所以在婚姻关系濒临破裂时,较多地倾向于用离婚来解决矛盾,而不选择传统社会中忍耐、凑合的态度。因此,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一旦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夫妻离婚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或者横加干涉,甚至在子女面前诬蔑另一方,让子女对另一方产生厌恶感。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 “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行使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如一律加以否定,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正常情理。(三)探视权的判定与执行都很难。在判定、执行探视权纠纷案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一方探视时,另一方是否可以退场、在场?等等问题,若规定详细或简单原则,那执行起来就都很困难。因为在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在我国还是有很大的争议。虽然子女没有民事行为,但是还是可以确定自己能够见父亲或者母亲的次数,不能够根据父母自身的喜好来进行判断。双方还是需要尊重子女的相关意见,虽然法律上没有进行相关规定,在现实上还是需要确定好子女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被追尾对方逃逸怎么处理
      被追尾对方逃逸建议报警处理,这种情况需要报警处理,交警到场会开出责任认定书。然后依责任认定书,再拨打保险公司报案。1、事故报案:拨打保险公司电......


·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一、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保险公司已经简化了交强险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了结案周期、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机制。......


·第一继承人包括哪些,第二继承人又是哪些人
      被继承人如果没有指定其遗产应该由谁来继承的话,那么此时为了避免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继承遗产。此时就需要区分第一......


·离婚后抚养权再次争夺条件?
      离婚后抚养权再次争夺条件有哪些离婚后,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


·分公司注销合同转总部吗?
      分公司注销合同转总部吗?是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同居关系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具体的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照顾无过错方......


·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按行政诉讼庭审的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受理裁决是否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裁决是否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证据;裁决......


·一、结婚时候给彩礼会还回来吗?
      一、结婚时候给彩礼会还回来吗?一般女方不会主动返还的,彩礼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就给女方的,原则上来说,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返不返还在于......


·夫妻有一方死亡财产是谁夫妻双方当中有一方死亡的应
      夫妻有一方死亡财产是谁夫妻双方当中有一方死亡的应该先把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了解一个医疗事故罪,就要了解这个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判定他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可以很好的区分与其他罪名的差异。所以,......


·如何辞退员工不给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