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反诉,相信您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就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案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反诉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那么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
一、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我们在上文已经为您介绍了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有哪些,相信现在您对新民事诉讼法反诉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很多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您在新民事诉讼法反诉方面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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