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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少用地手续养殖场被关停,拿不到补偿应如何维权

一、因缺少用地手续养殖场被关停,拿不到补偿应如何维权  养殖场没有报批手续的,对养殖场关停时不进行补偿的,当事人对关停补偿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补偿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养殖场需要办理的证件  要想明确自己的养殖场究竟是不是因为“少证”而属于违建,就要弄清楚征收方指出的“无证”是什么证,究竟是不是养殖场应当依法办理而没有办理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须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那么养殖场建设是否需要这些许可和审批手续,就成了争议的核心问题。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内容,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另《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也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的划分,并强调设施农业用地要按农用地管理。  也就是说,这类畜禽养殖场及附属处置生产设施用地本就是农用地,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不需要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也不需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需要根据情况在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有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  如符合上述条件,养殖户有权拒绝,征收方提出“不予补偿”的,或要求养殖户限期自行拆除的要求,并要求征收方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如果处理方式不满意,养殖户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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