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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司法强拆程序后,房屋补偿就没法提高了吗?

一、进入司法强拆程序后,房屋补偿就没法提高了吗?  进入司法强拆程序后,一般情况下房屋补偿是没办法再提高了,但如果司法强拆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或者在并不满足实施司法强拆条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  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当事人具有6个月的诉讼期限,在这期间内,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是不合法的。  司法强拆一般须满足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  二、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  1、申请前的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三、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几种情形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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