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不批捕就是不够起诉标准么?

一、不批捕就是不够起诉标准么?不是,批捕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提,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有一系列的程序,还可能会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二、我国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需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的决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申请,而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然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向其出示逮捕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哪些方式
      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哪些方式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这是指民......


·中国经济仲裁机构的原则是什么?
      一、中国经济仲裁机构的原则:经济仲裁是指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


·犯了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公司被并购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公司被并购,一般对员工没有影响。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劳动合......


·传唤的程序及时间是怎样的
      传唤的程序及时间是怎样的一、传唤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


·起诉后债权人还能向债务人追偿吗
      起诉后债权人还能向债务人追偿吗?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接触到借钱给他人的事情,这时双方就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迟迟不还钱,我们可以......


·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有哪些?提到知识产权,人们潜意识的第一反应就是个人所著书籍以及发明专利等信息,其实不然,知识产权涉猎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


·遗嘱不要执行人可以吗?
      一、遗嘱不要执行人可以吗?自书遗嘱不需见证人,也不需执行人。自书遗嘱只要是本人亲自全文书写、亲自签名、亲自签年月日的,就有效。我国《民......


·国家赔偿无力支付怎么办
      一、国家赔偿无力支付怎么办?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


·入职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入职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一、入职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双方遵......


·随着各地城乡改造的展开,回迁房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
      随着各地城乡改造的展开,回迁房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是因为某些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个别客观原因,很多回迁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