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律规定商标续展可以提前吗?

法律规定商标续展可以提前吗?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的注册使用的期限也从届满之日是加算十年,如果届满之日起是:2012年11月11日,核准续展之后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很多商标权利人,认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 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 ,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 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 ,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商标权利人一定要看重这一点。一般来说,国家为了考虑商标到期之后商标所有权方可以进行无缝衔接,继续使用商标,所以在商标所有权到期之前的前十二个月就可以让商标开始进行续展。并且如果在商标所有权到期之前的12个月未进行续展的话,在商标所有权到期后的六个月的宽展期中还可以进行续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遗嘱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可以这样写吗?
      遗嘱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可以这样写吗?一、遗嘱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可以这样写吗?可以的;可以写多个继承人,确定好继承比例比较好,日后没有争议。......


·中止探视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孩子的探视权是没一位离婚的父母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探视权并不是永远都具备的权利,当你做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情的时候,法院会经过审理中止你的......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该怎么判刑?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该怎么判刑?按照规定,驾驶人想开车上路,首先得拿到驾驶证,如果无证驾驶则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力......


·夫妻离婚争女儿抚养权的权利有吗?
      夫妻离婚争女儿抚养权的权利有吗?是有的;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女儿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


·经济仲裁有哪些原则分别是什么
      经济仲裁是指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方......


·工伤伤残鉴定以后的后期医疗费谁来负责?
      工伤伤残鉴定完毕后,理论上来说,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肯定是重要的关于工伤的依据都已经准备齐全了,包括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书。......


·70年产权到期后 房子到底归谁
      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到底归谁房子70年到期,其实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而土地使用权是房屋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女方被男方起诉离婚怎么办
      女方被男方起诉离婚怎么办男方起诉离婚,女方积极应诉,可委托律师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如果对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还有小孩抚养权(已生小孩的话)有争......


·国际合同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国际合同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第一,启动的前提不同。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


·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要多长
      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有多长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在我国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没收财产由谁执行?
      没收财产由谁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之一,是指没收犯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