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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形式要件无效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遗嘱形式要件无效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当然,严格来说,这3种情况应是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我们看到这3种情况和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样,在这里也把它归类于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8)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9)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二、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何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中不存在有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立遗嘱的方法有很多种,这些不同的立遗嘱的方法对形式要件上的要求也完全是不一样的。像是自书遗嘱的话,那整份遗嘱当中只需要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就行了,但如若是代书遗嘱,那就要有代书人和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的签字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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