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条件:
  
  (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
  
  (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二、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的具体理解
  
  (1)租赁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
  
  租赁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错误等情形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不能对抗买卖;租赁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则自始无效,不得对抗买卖等物权;租赁合同附生效条件,但条件未成就,亦为同理。
  
  (2)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占有;
  
  租赁合同如果进行了登记备案,则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状况无需证明。如果没有登记备案,则要考察实际情况。审判实践中,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登记的抵押权可对抗其后发生的租赁关系。②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不动产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③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不动产租赁合同虽未登记备案的,但租赁关系实际存在的,如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实践中,应由承租人对于“实际占有”的情况予以举证,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在承租房屋中开业经营或者装修筹备等。承租人自用还是合法转租,或者借给相关方无偿使用,不影响实际占有的认定。买受人是否知晓存在承租人也不影响是否实际占有的认定。有的买受人实地考察房屋状况时,恰遇承租人休假未居住,或者歇业期间,造成买受人以为房屋空置的认识错误,这并不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的事实。只要承租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出租人或其同意的人已经向承租人交付该租赁物,其并未持续不断地实际占有租赁物,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3)所有权变动,且发生在租赁期间;
  
  “买卖不破租赁”中的“买卖”是一个代指,其所指的所有权变动实际上涵盖了买卖、赠与、继承、互易、投资、抵押等多种情形。该变动须为确定有效,而不能是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如因善意取得制度产生所有权变动,虽然并非所有权人主动追求,亦产生所有权变动的合法有效后果,也应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若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已经终止,则不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相关的问题是,当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未提出异议的,是否认为是租赁期内?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不定期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是否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理论上可以,只是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继受的也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只需要给予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即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所以承租人要求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意义不大。
  
  (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即在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一点中需要讨论两个特殊情形:承租人受让出租房屋的情形、次承租人受让出租房屋的情形。首先,“让与第三人”不包括将租赁物让与承租人。如果是让与给承租人,就是双方的租赁关系变更为物权转让关系,不存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问题,租赁关系已经合意解除。其次,“让与第三人”可以包括将租赁物让与次承租人。此时,需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次承租人即使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也需要继续与承租人履行次承租合同,以此保护承租人在转租合同中的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必须要有它符合的条件才能进行适用此条款,我国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有四个例外的情况,只要没有发生此情况承租者都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承租者在租赁房子的时候就要仔细看清楚所有的证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故意杀人没杀死怎么判刑?
      我们知道故意杀人是属于刑法里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它直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所以我国对故意杀人的处罚是比较重的,但也存在着故意杀人没杀死的情况,......


·一、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一、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原告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其法律依据是《婚姻......


·和已婚妇女生孩子算不算重婚?
      和已婚妇女生孩子算不算重婚?和已婚妇女有孩子并不一定属于重婚,只有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才算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


·死亡一方所立遗嘱怎么生效?
      死亡一方所立遗嘱怎么生效?一、死亡一方所立遗嘱怎么生效?死亡一方所立遗嘱只要是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就会自动的来生效。遗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


·全家有一人是农村户口,可在农村建房吗?
      可以建房,但是前提你得有宅基地,且只能建一套,而且建筑面积不得超标。如果原来有老房子(宅基地)会好办些,反之就难办了,即使有承包地那也是集体土......


·法律上生产假烟工人判多少年
      法律上生产假烟工人判多少年《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债
      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债一、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债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不能......


·一、法院家庭房产评估费用是多少?
      一、法院家庭房产评估费用是多少?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实府定价的方式,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


·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赔偿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
      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赔偿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


·股权转让协议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在生活中,您知道股权转让是需要写股东转让协议的,因为股权的转让是十分慎重的决定,不仅涉及......


·公司逃避债务的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解散,不履行清算责任,反而是找各种借口逃脱责任,用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性质来逃避法律的约束,最后只能交给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