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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终审判决裁定书以及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管辖权异议终审判决裁定书以及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管辖权异议终审判决裁定书
  ××××人民法院
   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1、异议成立的,写:“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2、异议不成立的,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一些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从上文管辖权异议终审判决裁定书以及相关的规定可以明确总结出,裁定书中应阐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以及审判过后的后果。在相关规定中可了解到,管辖权异议诉讼与该案的民事诉讼相关,假如民事诉讼被撤销则管辖权异议案也会被撤销。想了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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