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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而且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房子是不是违建需要被拆迁方提供足够的依据,光靠口头说明是不行的,村民需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在房屋被拆之前,拆迁方还需要和被拆迁人交流的,不能随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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