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协议解除案例分析
2015年4月25日,员工张三和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在离职表格中,有这么一栏:员工声明:本人与A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双方各项费用已经结清,无任何劳动经济纠纷。张三在这一栏签字了。
2015年5月9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拖欠其未休年休假工资,要求A公司支付。
A公司抗辩:张三已经申明,双方的各项费用已结清,无任何劳动经济纠纷,故张三主张A公司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请求驳回。
二、案例分析
关于这些声明条款或者确认条款的效力问题,现在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在这个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它是一种隶属关系,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说,在这个劳动争议案件里面,对于劳动者签署的一些类似这种确认书、声明书之类的文件,在处理起来,应该要比较谨慎一些。
因为,对劳动者签署的确认书(声明书),实际上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的结果,而是劳动者一方对用人单位主张的事实的一种认可。这种情况下,确认书(声明书)应该认定为是劳动者一方认可用人单位一方主张事实的初步证据。
如果劳动者要推翻这个确认书(声明书),就必须要举证证明确认书(声明书)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果没有确凿证据的话,那么确认书(声明书)内容的效力就可以被采纳。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确认书(声明书)的书面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那么这份确认书或声明书的内容就不应该被采纳。
所以,如果没有这个声明条款的话,A公司就要举证说明已经安排张三休年休假了或是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证明不了的话就要支持张三的请求。
但是,有了这个声明条款之后,就要转过来,由张三举证证明A公司没有安排过休年休假,也没有支付过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张三只有在证明了这一点的情况下,张三才能胜诉;如果证明不了这一点,张三就会败诉。但是我们知道要证明这一点实际上也是很难的。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只要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或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这个协议的效力,裁判者一般会采信。
以上是我们整理出的合同中协议解除案例以及法律分析,综上可知,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虽然都基于双方的意愿,但二者在定义和产生的法律结果等多个方面仍存在区别,这一区别也会对解除合同的纠纷中法院的裁决产生影响,诉讼事宜建议您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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