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遗嘱遗产继承依据的继承顺序是怎么样的?

一、遗嘱遗产继承依据的继承顺序是怎么样的?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产继承就是生前自己的个人财产在死后可以由自己的直系亲属来进行继承,但一般在继承的时候都是要按照顺序来进行的,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能选择第二继承人,所以,遗产的继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餐厅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餐厅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在进行承包服务时,如果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很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在餐厅承包过程中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在进行餐厅外包时,也要......


·改名申请书范文应该怎么写?
      名字作为我们每个人的标志之一,它涉及到我们国家政府对人口的管理等,在生活、工作、学习中,我们做的事情中,绝大多数都需要用到我们的名字,可见我......


·名誉权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名誉权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名誉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一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


·寻衅滋事法院调解吗?相关有哪些规定?
      我国的社会和平和社会秩序的平稳是我国无数执法者和相关法制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寻衅滋事就是破坏我国社会和平的主要案件之一,我国的相关部门一旦手......


·重病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生活当中,无论是什么场合下的合同,都是需要约定合同存续的期限的,这一点在劳动合同当中表明的是比较明显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实际上也就是,劳动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者昏迷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者昏迷怎么办(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工伤一级赔偿能不能一次性给?
      工伤一级赔偿能不能一次性给?一、工伤一级赔偿能不能一次性给?不可以。职工构成工伤一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


·一、赌博欠信用卡怎么处理?
      一、赌博欠信用卡怎么处理?欠了钱应及时的还款,才不会承担各种法律的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包括:(一)严重传染病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


·一、广东省醉驾担保金三万是否合法?
      一、广东省醉驾担保金三万是否合法?合法,因为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办案单位退侦可以几次?
      一、办案单位退侦可以几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补充侦查一般以两次为限,超过两次仍然证据不足的,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