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中的两个热点是什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中的两个热点是什么 一、转包
   (一)转包的概念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转包危害很多,比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
   (二)转包的形式
  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因为转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建筑工程转包的,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或认可,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三)转包案件的处理
  1、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3、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遣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一般来说,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对转包行为的违法性都是明知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明知而故犯。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转包方根据合同取得的利益或者约定取得的利益,属非法所得,依照《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予没收。
   二、挂靠
   (一)挂靠的概念
  当前建筑业比较普遍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经营问题。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二)挂靠的特点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三)挂靠案件的处理
  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如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2、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追求利润,使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中有两个热点,即转包和挂靠经营,我们需要关注这两个热点问题,并规范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去民政局可以领到离婚协议书吗?
      去民政局可以领到离婚协议书吗?一、去民政局可以领到离婚协议书吗?不可以。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先协议好之后,拿双方自愿签好的协议书亲自去民政......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哪些?日常生活的工程建设中,我们总是会提到要安全严谨,于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做到安全严谨的一个指导......


·协议离婚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协议离婚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一、协议离婚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聚众斗殴可以判管制吗
      可以,要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决定。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一、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动产质押和抵押的设立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二者均属于民事担保方式的一种。两者存在很多相同点,但是动产质......


·采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
      采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采光权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


·事业编制人员醉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事业编制人员醉驾
      事业编制人员醉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事业编制人员醉驾会受到受到被判处罚金等的处罚,事业单位人员喝酒后开车被交警查处,也会当做醉驾来进行处理。但由......


·关于合同诈骗解释有哪些?
      在一些日常外贸生意中,与他人建立贸易关系,需要签订贸易合同。但是随着有些人存在不正当的想法,在建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这样就构成了合同诈......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


·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多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