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被强迫签署的餐饮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责任吗?

一、被强迫签署的餐饮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责任吗?被强迫签署的餐饮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责任,在自己被迫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属无效的合同,无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有关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强迫劳动罪该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劳动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因此,对于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构成本罪需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招用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2.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殴打、侮辱、拘禁、以杀害、伤害为威胁、以没收押金、集资款为威胁等等,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强迫职工劳动”,主要是指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报酬或者只给少量报酬等等。3.强迫职工劳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强迫职工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依照刑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我国民事以及刑事法律都规定,不管是任何人,只要并非是自己自愿,就被他人强迫签署了劳动合同,此时该合同并不会具有司法效力,若是该合同的亲属,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该强迫他人签署合同的主体,一定会被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雇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一、雇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雇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一、精神病人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
      一、精神病人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的交通事故之一的,保险公司不赔:1、车撞自家人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


·人寿保险理赔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人寿保险理赔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在索赔过程中,及时通知的原则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时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任何迟延都会......


·身份证到期前多久更换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可于......


·计件制工资加班怎么算?
      计件制工资加班怎么算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


·一、银行如何规避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一、银行如何规避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如果出现“先......


·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构成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精神......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划分原则是什么现代社会的发展速度远远产出我们的想象。水运工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已经十分常见,水运工程在国家经济规划中发......


·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


·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
      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离婚时房贷没还清?剩余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尚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