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怎么界定征收方是否少批多占,未批先占?

怎么界定征收方是否少批多占,未批先占?
  
  一、怎么界定征收方是否少批多占,未批先占?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是需要制订征收方案的,如果征收的土地超出征收立案的范围就是少批多占,而方案未公布就征收的,就是未批先占。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2、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受什么处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征收方必须要有政府机关批准的征收文件,并且该文件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布,除了征收文件之外,征收方还应当出具相应的土地征收方案,后续实施的征收行为应当按照征收方案严格执行,不得超出征收方案的计划范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寻衅滋事罪两个人刑拘是团伙作案吗?
      寻衅滋事罪两个人刑拘是团伙作案吗?一、寻衅滋事罪两个人刑拘是团伙作案吗?寻衅滋事罪两个人刑拘不一定是团伙作案,团伙作案的认定必须要经过法院......


·开发商能否更改商品房设计
      开发商能否更改商品房设计一、开发商能擅自更改商品房设计吗开发商要将政府审定的小区规划等附在合同上,开发商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规划。在与购房者签......


·2023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还?
      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还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


·春节加班工资三倍的规定是怎么说的?
      春节加班工资三倍的规定是怎么说的?一、春节加班工资三倍是怎么规定的?春节放假安排: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六,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单位安排劳......


·离婚后另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另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


·2023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吗
      一、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吗?是的,因为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


·股权投资一般多少钱,有什么风险?
      股权投资一般多少钱,有什么风险?股票投资就像是零售端的货物交易,而股权投资更像是批发市场进行大批量批发的一级货物交易。那既然股权投资更像是......


·未签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未签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有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


·子女的房子父母有继承权吗?
      子女的房子父母有继承权吗?一、子女的房子父母有继承权吗?子女的房子父母显然是有继承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间内的维修责任,其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


·开设赌场罪不批捕判刑合法吗?
      一、开设赌场罪不批捕判刑合法吗?开设赌场罪不批捕判刑是不合法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