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两夫妻财产如何支配?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对共有财产均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婚内可以分割财产的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这一条款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处于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处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2)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必须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一条款我们要解读的以下三点:
(1)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法定扶养人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父母、子女之间,而应当包含民法典规定中所有的抚养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民法典中的以下条款为法定抚养义务的内容:
①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③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置之子女能对生活为止。”
④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⑤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⑥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2)重大疾病的种类
关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规没有对该内容进行规定。根据一般医学上的认定,重大疾病主要为两类:
①为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关医疗费的范围相关医疗费,主要指的是为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费、陪护等费用。
结婚其实也意味着我们需要逐步学会掌管好一个家庭,因为婚姻生活靠的不只是感情还有智慧,特别是在财产支配的这件事情上也很容易影响到夫妻的感情。具体的支配方法应该由夫妻两个人自己根据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进行琢磨,这没有什么特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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