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教授的职务发明属于学校吗

教授的职务发明属于学校吗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二、 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综上所述,在我国对于专利的发明创造只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而在认定职务发明的时候一般会根据是否是单位分发的任务,并且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还会考虑到发明人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等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查看相关征地拆迁文件?
      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查看相关征地拆迁文件?有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该条例同时......


·离婚诉讼伪证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离婚诉讼伪证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可以将问题和有关证据向法庭提供,由法庭追究原告和证人的伪证责任,罚款或者拘留,严重的可以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著作权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著作权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国家出台《知识产权法》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其变更需要依据法律规定。那么......


·假释的考验期有多长,要遵循哪些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在假释考验期内要认真遵守关于假释的有关规定,否......


·一、法院进行家事审判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法院进行家事审判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


·在我国规定的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吗?
      在我国规定的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吗?在生活当中地随房走这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了,当土地上面的建筑物的产权发生了转移的情形之下,实际上就意味着土......


·医疗过错鉴定费承担原则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鉴定费承担原则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


·中秋节加班是几倍工资?
      中秋节加班是几倍工资?按照三倍支付,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能聘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的阶段主要包括了三个,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在后两个阶段的时候,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是能够委托律师提供辩护的。那在侦查......


·保证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保证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条文中对这个保质期叫“保证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


·打人致轻伤要拘留多长时间
      1、打人致人轻伤,不是会被拘留几天的问题,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