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偷税漏税怎么监外执行?

偷税漏税怎么监外执行?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偷税漏税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二、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综上所述,偷税漏税犯罪分子被判刑后,正常是关押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监外执行,经过批准,看守所人员会将其送回家中,在当地社区监督下继续服刑,只不过不用在监狱。监外服刑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到刑期满后无罪释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材料价格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调整合同约定价款?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


·人身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什么?
      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主要是依据保险合同内容为主,不能单方的听信保险代理人的说辞。保险合同是维权的法律依据。那么,你......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正常还逮捕吗
      监视居住正常还逮捕吗不进行逮捕。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


·醉驾驾照吊销怎么恢复
      醉驾驾照吊销怎么恢复重新获取驾驶证,需要等五年后,重新考取驾照。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


·老年人立遗嘱在哪里办理公证
      老年人立遗嘱在哪里办理公证一、老年人立遗嘱在哪里办理公证?老年人立遗嘱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公证。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是:1、居民身......


·存在交通违法在哪拘留?
      存在交通违法在哪拘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交通违法拘留的地点是拘留所,由公安机关将被拘留人移送执行。具体情况如下:1、饮酒后驾驶营运......


·一、 法律规定何种情况算重婚罪?
      一、法律规定何种情况算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


·交警是否可以扣留涉事车辆
      交警是否可以扣留涉事车辆一、交警是否可以扣留涉事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刑事案件申诉提交资料有哪些
      刑事申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起,但是针对的具体情况不同,那么您知道提起刑事案件的申诉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吗?而在提起申诉的同时又要哪......


·土地使用者的意思是什么
      土地使用者的意思是什么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什么条件下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什么条件下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一、什么条件下重新认定事故责任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