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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挪用资金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辩护要点有,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案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的,例如:被告人未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改善自家贫困的生活,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自始至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等。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怎样算构成挪用资金罪?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一般只针对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有他们才有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的资金,所以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是无法构成本罪的,而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也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实施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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