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绑架错人绑架罪未遂是一致的吗?

绑架错人绑架罪未遂是一致的吗?不是一致的,绑架绑错人是属于犯罪既遂,而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是不一致的。绑架罪既遂与绑架罪未遂的区别是,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是什么?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比如,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本文持有疑义,理由如下:(1)从主观目的内容,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含。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两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罚。有时候犯罪行为人绑架或者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不一定就是构成绑架罪,有时候是属于非法拘禁罪,这个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或者是犯罪目的进行确定的,而对于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二者在处罚上,犯罪未遂是按照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稍微降低一些进行处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他老公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他老公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


·汽车刮蹭肇事逃逸的处罚有哪些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


·二手房的交易该如何进行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影响国家民生的重要行业之一,所以它理所当然的要受到国家的宏观调控,并且是比较严格的调控,这也就因为购房者买房要遵守国家的相关......


·离婚后不抚养一方必须拿抚养费吗?
      离婚后不抚养一方必须拿抚养费吗我国民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离婚的话针对扶养费可以自行协商,双方都同意协商结果的就按照你们的协商......


·医院误诊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医院误诊的赔偿标准有哪些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对由于医院误诊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标的物是什么?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标的物是什么?一、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


·一、门面房租赁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应付有哪些?
      一、门面房租赁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应付有哪些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事由是什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事由是什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这对于相关人员来说肯定是非常熟悉的一道程序,而合同备案当然也是建立在专利实施许可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


·公司法人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公司法人法律责任包括哪些?股东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一名股东当公司法人。通常,是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人对外可以代......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划分在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需要确定伤残的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内容,具体有三项伤残程度。在确定人身损害情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